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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证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6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证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煤学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照是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奖励证书等其他与业务经营关系重大的证书、证照等(以下统称“证照”)。

第三条证照分为经营性证照和业务性证书,其中,经营性证照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于中煤学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业务性证书仅是学会因业务关系对外发放的证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会员综合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保证照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被盗、错用和滥用。

(二)年度检查合格的,应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0日内,到证照登记管理机关或发证机关加盖年检合格印鉴。

(三)证照登记内容,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组织机构代码证》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五)如证照不慎遗失或损毁,应立即向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汇报,并向发证机关报告,在30日内依法办理补证手续。

第五条《税务登记证》由资产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保证证照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被盗、错用和滥用。

(二)有解散、撤销、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被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税务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税务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内容,如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国家民政部批准后,30日之内向管辖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相关内容。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五)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或损毁,应立即向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汇报,并向发证机关报告,在15日内依法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条业务性证书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编号制版和登记发放工作。遇补发证书的,须申请人(单位)提出补发申请,报中煤学会秘书长审核同意后补发。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中煤学会证照与公章施行配套使用。

第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六)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七)购领收据、发票。

(八)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九)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有关部门要求出示法人登记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用于:银行账户管理、税收征管、计划统计、物资调拨、财政拨款、知识产权、车辆管理以及要求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税务登记证》主要用于: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一条业务性证书主要用于证明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某项中煤学会某项业务情况或奖励层次。

第十二条证照不得用于本章规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使用证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证照使用指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证照正本原件不予外借。

(二)申请使用证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需先填写《证照使用申请表》(附表),写明用途,并由部门领导和秘书长签字、盖章。

(三)使用人携带有效证件及上述申请表,经证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借用手续。

(四)证照副本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原件请使用扫描件,特殊情况需外借原件的,使用人除履行(二)、(三)项手续外,还需经学会法定代表人同意,并在使用过程中由办公室保管人员陪同办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证照。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证书,不得超越使用范围使用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由学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中煤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证书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附表:

中国煤炭学会证书使用申请表

使用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使用证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本

其他证书副本原件(请注明)

()本

其他证书副本复印件(请注明)

()本

申请使用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部门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学会、申请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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