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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外事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6日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外事管理,根据外交部、中国科协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外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综合部是中煤学会外事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中煤学会本部、分支机构的涉外工作。
第三条 凡代表中煤学会对外表态或签约,必须由中煤学会秘书长授权,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表态和签约。
第四条 保守秘密,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第五条 认真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加强政治理论,外国语言和外事礼仪知识的学习,在对外交往中,要有民族气节。
第二章 外事管理主要职责
第六条 会员综合部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中煤学会有关外事管理办法。
(二)研究拟定中煤学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经批准代表煤炭行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学术性机构和社团;组织煤炭行业的各类国际会议和展览。
(四)负责中煤学会本部及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核或审批和护照、签证的申办和证件管理;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赴港、澳的出境审核、报批和通行证、签注的申办和证件管理;负责所属单位人员前往台湾从事公务活动的审核和报批。
(五)负责外国人来华邀请的审核、报批,并发接待文(函)。
第三章 外事活动履行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中煤学会各部室及分支机构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会员综合部报告次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含国际交流合作、会议展览活动),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条 出国(境)计划需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或地区)、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出国(境)团组在外停留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出国人员在外费用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修订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执行。
第十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按上级主管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国(境)活动不准接受有关单位、个人赞助和支付费用。不得接受国内企业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第十二条 为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或研讨会准备的论文,经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才能对外提交。
第十三条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的邀请、接待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工作十分重要,选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学会人员护照(通行证)等证件的收缴和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须接受培训和学习及外事纪律教育。
第四章 国际会议和拜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下列活动可请中煤学会领导参加:
(一)中央和国务院、中国科协、中煤协会指定参加的活动;
(二)外国驻华大使、公使、临时代办、总领事会见和以其名义举行的活动;
(三)外国政府高级官员访华期间举行的活动;
(四)与我会在煤炭工业有重要合作关系的外国金融机构和企业领导人的活动;
(五)外国友好民间组织负责人、国际组织和机构及国际知名人士的活动;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商办或推荐的重要活动;
(七)重大合作项目(协议)的签字仪式及国际会议、展览会的开幕式、剪彩仪式和招待会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上述各项活动中煤学会领导不能参加时,可由秘书长代为出席或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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